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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主要优惠政策

  发表时间:2015年06月13日  点击数:4917 次

  (一)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优惠政策

  1.生产性投资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2.工业项目利用荒山、荒地、沙地、戈壁等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3.对投资在10亿元以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治区重点项目,用地实行“点供”。鼓励企业开发和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凡招商引资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企业,享受自治区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4.自治区财政支持招商引资标准厂房建设和服务外包专业化、楼宇化、社区化。对于投资建设用于招商引资的标准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实行优先供应。实行标准厂房工程报建“绿色通道”制度,免收工程报建费(人防费、劳保费除外)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对自治区开放型经济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点供”保障,使用自治区级年度计划指标,因季节原因有工期要求急需开工的控制性单体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先行用地,土地审批时不再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为前置条件。

  6.对进入产业园区项目的灾评、环评、安评、震评等共性评估,由园区统一组织实施,费用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承担,不再对单个项目审核审批。在产业园区内,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原有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二)财税和金融优惠政策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和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对农膜、有机肥、饲料、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属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

  3.属于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工业企业),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新办的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工业企业以及从事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或者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新上非鼓励类工业项目(该项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5.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

  6.在南部山区(包括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海原县)新办的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工业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7.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境内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8.对从事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 对于企业生产销售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政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10%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在我区投资建设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研发的,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1.鼓励企业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自治区及以下分享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

  12.对进入我区设立的金融、保险机构、证券、信托、期货、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含外资),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3.在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园区)中设立承接产业转移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战略投资者等对其进行整体开发,自合作园区建成之日起连续6年,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

  14.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100强及行业200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和行业协会组织到我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者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区的,根据其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小在土地、财税、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视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15.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情况适当给予开办费补助。对新落户区内的外向型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符合自治区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经认定后由自治区政府给予研发支持。

  16.对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7.鼓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建设热电机组,在发电计划等方面予以倾斜,优先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探索工业园区微电网自供模式,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售电侧经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管,企业自备电厂不以企业总需电量收取电费,备用费标准按照合理补偿的原则确定。

  以上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2年修订)》(宁政发〔2012〕97号)和《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

  (三)“飞地工业园”发展优惠政策

  1.国家级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含太阳山)、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夏生态纺织产业示范园可以建设自治区级“飞地工业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和固原市政府可以选择基础条件好、产业集中度高的大型或者优势特色工业园区建设地市级“飞地工业园”。

  2“.飞地工业园”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按照基础设施投资比例实施两地分成制。前5年税收由“飞出地”方全部留成;5年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税收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70%、“飞入地”方30%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入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30%、“飞入地”方70%分成;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和“飞入地”方合作承担的,税收按合作双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协商分成。

  3“.飞出地”方税收分成由“飞入地”方每年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拨付给管委会,优先用于完善基础设施、技术研发和管理费用支出等“飞地工业园”建设。

  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飞地工业园”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12〕96号)

  (四)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

  1.自治区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黄河善谷”建设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招善引资、产业培育发展、慈善城市创建、慈善人才建设、慈善事业发展等项目以及企业的技改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

  2.自治区每年安排“黄河善谷”建设的贷款贴息资金,凡入园企业投产后按当年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最高200万元贴息补贴,贴息期1年。相关慈善组织项目运营也可享受贴息贷款。

  3.入园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6-10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入园企业自入园之日起,5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入园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照国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产业扶持政策,除享受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政策外,5年内政府再以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给企业。

  4.慈善园区用地由自治区统一规划,集中审批用地后,入园企业用地具体位置由当地政府按照园区规划确定,报自治区政府备案。入园的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园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政府采取划拨方式统一供地。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适度向慈善园区倾斜,对企业利用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建设项目的,享受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优惠政策。入园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用于支持入园企业发展。

  5.对入园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资源、能源企业除外),在同等条件下,矿产资源优先出让给入园企业,矿产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减免。所有入园企业享有入驻区非稀缺性资源的优先竞得权。

  6.在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用电方面,自治区协调电力及相关部门全力支持,电价享受每度0.015元补贴,同时报请国家免除水库后期移民扶持基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政府性基金。

  摘自《宁夏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宁政发〔2012〕106号)

  (五)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已注册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目录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符合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的,可再执行自治区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2.对新办的小微企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三免三减半政策;对纳税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审批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3.新办的小微企业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后三年享受与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财政补贴。

  4.非公有制企业登记注册费实行减半收取,免收小微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免除对小微企业的气象、文物、绿化、消防、地震、质检、人防等收费。

  1~4 摘自《宁夏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29号)

  5.支持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2016年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经费扶持;对在宁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200家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债券的非公有制小微企业,按发行额度给予2%的贴息。

  6.做好自治区小微企业孵化示范基地培育工作,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业务补助。

  5~6 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

  (六)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土地政策。对自治区确定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采取“点供”方式保障用地需求。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开发的,对不需要转用为建设用地的,可采用承包方式使用土地;对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按照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可执行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水电政策。鼓励支持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对种植、养殖、加工等节水农业的用水,在执行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水资源论证、取得用水权 的前提下,按照自治区颁布的用水定额标准配置水量,用水指标以县域为单位,采取挖潜节水解决。农业种植用水、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类水、电收费 的标准收取。对项目建设偏远,生产用水不足的,在取得取水许可的前提下,鼓励支持自建供水引水设施,满足生产用水需要。

  3.税费政策。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从事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进口自用设备,按照规定报批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按相关规定可以加计扣除。落实农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低于法定税率的部分,其差额部分可以实行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差的 鼓励政策。对纳入《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4.金融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和林权抵押贷款规模。发挥金融监管中介服务公司作用,推广活体质押贷款以及商品、原材料、车辆、设备等动产抵押贷款。创新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业务。发挥自治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引导银行扩大授信规模。

  5.财政政策。凡符合自治区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政策扶持范围的项目,优先享受政策扶持。

  6.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市、县(区)新建农业招商引资园区,园区内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网络、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绿化,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投资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6〕11号)

  (七)清真食品及穆斯林用品扶持政策

  1.投资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项目用地土地价格执行宁夏工业最低价标准。

  2.对龙头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特色产品开发的补助20%。

  3.企业在境外设立销售中心或商务机构的给予30%补助;在区外设立销售窗口的给予20%补助;对新建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项目销售收入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入库地方税金的60%给予奖励,首次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奖励,首次达3亿元以上的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

  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1〕112号)

  (八)葡萄产业扶持政策

  1.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宁夏葡萄品种母本园,规模100亩以上,对品种苗木引进及母本园抚育管护费用给予每年每亩1500元补贴。

  2.支持优新品种苗木繁育,对育苗企业做到定点采穗、定点育苗、订单生产、定向供应,繁育的优新品种苗木每株给予区内用苗户一次性以奖代补2元。

  3.支持开展酒庄与葡萄园一体化经营。盘活现有葡萄基地(单纯种植葡萄的企业、农户)资源,鼓励国内外企业(酒庄)到现有葡萄基地建设酒庄,通过拍卖、入股、租赁、流转、托管等形式与现有种植企业、种植农户结成紧密的利益联合体,酒庄开展统一管理一体化经营。对参与一体化经营的企业(酒庄)拍卖或入股或租赁或流转或托管的基地一次性给予每亩200元补贴。

  4.支持列级酒庄评选。按照自治区出台的《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列级酒庄评定管理办法》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列级酒庄实行分级一次性以奖代补,其中:五级酒庄20万元、四级酒庄30万元、三级酒庄40万元、二级酒庄50万元、一级酒庄100万元。

  5.重点支持在北京、上海、广州、厦门、成都等城市建立产区葡萄酒营销展示中心,每个中心100平米以上,北京、上海、广州等以奖代补100万元,成都、厦门等城市以奖代补80万元。对营销宁夏产区葡萄酒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 40%部分,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 5 年减免。

  摘自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产业园区管委会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葡萄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暨实施办法》

  (九)文化旅游产业扶持政策

  1.对文化产业基地和园区的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实行财政补助,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

  2.新办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文化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征5年。

  3.新办的文化企业自登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 〔2009〕8 号)

  (十)金融产业扶持政策

  1.鼓励企业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自治区及以下分享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

  2.对进入我区设立的金融、保险机构、证券、信托、期货、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含外资),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2 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宁政发〔2012〕97 号)

  3.鼓励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投资奖励。对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区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企业的,投资获利退出时,可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

  5.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按照《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部公告〔2012〕12号)相关规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企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5 摘自《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5〕30号)

  6.凡在我区通过引进、新设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后援服务中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在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72号)的基础上,再给予所设机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1%的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7.对新设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产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由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会同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商务厅一次性审核确认后,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激发金融业的创新动力、创造潜力。

  8.从2015年开始,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前3家企业,除享受原有分阶段奖励外,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并对辅导企业成功上市的保荐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6~8 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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