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引》相关问答
来源: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为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开辟便捷通道”,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决策部署,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统一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对于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扶持政策、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用税收减法换“双创”新动能加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大意义。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条件是什么?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条件是什么?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新的入库登记编号。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究开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问:哪些情况将被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答:已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在平台上公示
违规事项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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