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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协会章程

  发表时间:2020年10月14日  点击数:1007 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协会章程

(20200116日第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协会

英文名称:Ningxia Province Enterpris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NE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各行业企业界工作及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经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的全省性、综合性、枢纽、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论断。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党组织宁夏企业协会党支部,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党的活动和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会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六条 会的住所为宁夏银川市文化西街立新巷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权益构建全省企业维权网络,开展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和相关咨询、培训等服务。

(二)健全工作模式,组织、协调、联合、团结宁夏各企业界,围绕企业工作,推动创新社会管理;开展企业的各项活动;加强各行业和企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组织开展企业调查研究总结、咨询,企业管理现代化成果和企业创新,依照有关规定在会员内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提高全区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

(四)推动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为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商务、刊物出版等方面服务,推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联系合作,推动广企业竞争力的提高。

  (八)建立宁夏企业之家信息服务平台,宣传宁夏企业、企业家先进事迹、经验,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

  (九)贯彻自治区领导指示,开展全区企业文化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发展。

  (十)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全区企业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积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的意愿;

(三)在本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在全区企业界、经济界有重要影响或有较丰富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领导,省内外知名人士,港澳企业界、经济界知名人士,热心支持本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华人、港澳台同胞,可授予荣誉会长、高级顾问、名誉会长、荣誉常务理事、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给本协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宁夏民政厅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引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二十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如会长暂时空缺,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代理签署。

三十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发起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协会财务;

(二)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协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缴标准为:会长单位3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会员单位3000元/年。

第三十 协会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0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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